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736号
深圳***建筑顾问有限公司;****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深圳***建筑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36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612832.45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45050160465000000235,实际冻结0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铁道支行、45050160476809666888,实际冻结0元;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湖支行、607272709、698680856,分别实际冻结0元;4.光大银行南宁桂雅支行、79060188000081704,实际冻结0元;5.交通银行南宁东葛西支行、451060701018160246878,实际冻结0元;6.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湖支行、660000007505700019,实际冻结0元;7.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技支行、660201097364900010,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19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36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