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华亭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24民初193号 原告: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 被告:华亭市东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亭市东华镇人民政府一案监理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5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黎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