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合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3民初8632号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臧某。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