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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2991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臧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女,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