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191民初541号
原告:安徽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