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5709号
原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曲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永乾工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777号1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乾工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小额诉讼)。原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史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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