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怡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银川怡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5民初2497号 原告:银川怡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祥**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银川怡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 原告银川怡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银川怡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怡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怡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银川怡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