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城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5执3332号 ***、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同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劳人仲字(2023)0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已执行到位184313元(案款181688元、执行费2625元),本院已将案款转付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同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劳人仲字(2023)02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