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胜大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油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某某大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终1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164号沿街商铺04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庭,山东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胜利油**大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姜英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玉亮,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昊,山东国铭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胜利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胜利油**大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胜利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胜利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胜利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胜利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玉芬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丽颖
书 记 员 李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