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2099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大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42261。
法定代表人:姜英忠。
被执行人:北京中垦华阳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将台洼村驼房营南里****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167971X2。
法定代表人:张志同。
被执行人:北京千里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楼****会信用代码911101057684988467。
法定代表人:张闪闪。
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东仲字第23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胜利油**大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中垦华阳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北京千里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东仲字第236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中垦华阳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北京千里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垦华阳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北京千里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垦华阳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北京千里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中垦华阳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北京千里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刘 兵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