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富客莱尔供暖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春富客莱尔供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电新能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5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长***莱尔供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D区第D29幢1单元120号房。
法定代表人:郝金磊。
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电新能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东朝阳路26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满族,1978年12月14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小龙村小龙庙屯。
申请执行人长***莱尔供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电新能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吉0105民初1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电新能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603911.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电新能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及到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电新能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房籍轮候查封,对其车辆车籍予以查封,因其车辆下落不明,现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电新能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长***莱尔供暖设备有限公司暂时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电新能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姚 力
审判员 林晓波
审判员 闫洪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