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4430号
原告:青岛冠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79号-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目,山东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睿德智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54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冠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安徽睿德智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冠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5元,减半收取计1923元,由原告青岛冠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