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工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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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4)豫0105执11472号 黑龙江中哈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关于河南大工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105民初38849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