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445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徐州**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州**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