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445某某与徐州某某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445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徐州**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州**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