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民初2492号 原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清泉街道西环路西侧、滨河路北侧(清泉学府)8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将拖欠货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