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5执121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赵延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晓东,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新之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刘胜群,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新之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05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968025元。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本院依法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
1、2019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
2、2019年10月3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信息;
3、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信息。
现已查明的财产如下:
经查,被执行人均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强制)措施:
1、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12月9日合议庭研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2019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4968025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穷尽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波
审判员 张 文 智
审判员 郭介东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