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81民初1650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县人,住湖南省**县。
原告:***,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县人,住湖南省**县。
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南省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新安寺村28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西富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扬帆北大道20号文华名苑1栋2**1107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省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和广西富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自我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湖南省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和广西富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段 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