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3221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3438207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高新农业经济新区团结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MA783M0B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3221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一、被告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酬金600,000元及利息(第一部分利息期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0月2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为45,370元;第二部分利息自2021年1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被告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1月3日,本院通过直接送达,向被执行人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2、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6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共计五次对被执行人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进行司法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长安牌、×××***泰牌、×××***泰牌、×××***泰牌、×××程力威牌、×××***泰牌、×××***泰牌、×××***泰牌、×××***泰牌车辆登记信息,并进行手续查封(未实际扣押)。 3、2023年3月16日,经向和田县自然资源局、和田市自然资源局、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3年4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 5、2023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6、2023年6月26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案执行结果,书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34,754.00元、执行费9,748.00元,共计744,502.00元;执行到位0.00元,未履行744,502.0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证明、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3221执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晓   英 审判员 吐尔逊巴克吾斯曼 审判员 **阿卜杜哈力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约提库 尔 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