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8601民初919号
原告:襄阳博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光武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北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襄阳博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襄阳博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博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博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襄阳博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