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204民初3306号
原告:包头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公司员工。
原告包头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机电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气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84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4月13日起以1584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材料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利息主张变更为自2021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材料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5日,被告通过原告的订货平台向原告下订单(订单号为220008250021102516××××),欲购买规格为0.6mm的铝皮4400张,总金额为158400元。其后,原告将被告所购铝皮运至订单信息中被告所填收货地址后完成交付,同时被告处工作中人员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在上述工作中均完成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货款均无果。原告无奈,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某电气化公司辩称,认可原告起诉事实,认可欠付货款金额,但是希望可以减免部分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被告通过中国某某综合交易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向原告采购铝皮,订单号为220008250021102516××××,订购规格为0.6mm,数量为4400张,总价款为158400元。同年4月9日原告将被告所订购铝皮运至订单信息中被告所填收货地址,被告工作人员于4月12日签收,原告完成货物交付。2021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供158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月25日双方的订单经平台点击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订单信息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被告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某某机电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某某电气化公司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158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8400元;
二、被告某某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58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某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