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督20号
申请人:湖南麦顿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五金机电市场A区11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茂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皮村北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麦顿五金贸易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23年3月24日发出(2023)京0105民督20号支付令,限令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3)京0105民督2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5201.49元,由申请人湖南麦顿五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