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智盛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1225号
原告:深圳市中智盛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彬。
原告深圳市中智盛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3月23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智盛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