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6775号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3月11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