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4067号
原告:广东粤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毓宏街2号2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皮村北巷(铁十六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广东粤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2023年4月20日,原告广东粤湾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粤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7.96元,减半收取计438.98元,由原告广东粤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