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卓越东郡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213执415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青仲调字(2025)第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仲调字(2025)第8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