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213执415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青仲调字(2025)第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仲调字(2025)第8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