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4执158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78号国家(青岛)通信产业园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璞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龙泉路8661号摩天岭社区服务中心二楼23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璞园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22)鲁0114民初83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济南璞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4826849.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826849.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济南璞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2537346.9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537346.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济南璞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644489.4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44489.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济南璞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96086.8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6086.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被告济南璞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473539.1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73539.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3991元,由济南璞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等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调查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被执行人济南璞园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悦珑台项目为“保交楼、保交付”项目。目前济南璞园置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资金与保交楼需要的资金缺口较大,后续未处置资产收益需要优先用于一、二期项目建设。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该案涉及“保交楼、保交付”项目,暂不执行,待条件允许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114执15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