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特33号
申请人: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56711865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1月19日,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20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顗,西咸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欢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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