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财保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陕0102财保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东新街支行存款人民币25306977.53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东新街支行存款人民币25306977.53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铁虹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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