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财保8号
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顗,西咸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东新街支行存款人民币25306977.53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在人民币25306977.53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有转移、隐匿财产,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东新街支行存款人民币25306977.5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铁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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