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财保261号
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冯宏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顗,西咸新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志雄,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梦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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