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8476号
原告: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南充商会大厦1号楼A区14层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290025R。
法定代表人:李鸿,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晓帆,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清容,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盈田工谷产业园1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0806540544。
法定代表人:任康,职位不详。
原告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秦远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冉红霞
书 记 员 张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