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撤2号

原告: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南充商会大夏1号楼A区14层1403号。

法定代表人:李鸿,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78年6月28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二段21号。

法定代表人:冯瑞祥。

被告:南充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本良。

被告:南充港都京作业区一期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市政府新区南充大剧院三楼。

法定代表人:梁超。

被告:南充市航务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海街67号。

法定代表人:梁超。

原告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南充市交通运输局、南充港都京作业区一期工程建设指挥部、南充市航务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南充市交通交通局、南充港都京作业区一期工程建设指挥部、南充市航务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南充市交通局、南充港都京作业区一期工程建设指挥部、南充市航务管理局的起诉,系自主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南充市交通运输局、南充港都京作业区一期工程建设指挥部、南充市航务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8764.00元,由原告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向阳

审 判 员  杜 灵

人民陪审员  王素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