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3民初1868号
原告: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麦秀路3号5幢1层11488号。
负责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燕赵北大街135号盛世华安住宅小区2-3-08号商业。
负责人:***,执行董事。
原告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恒信天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