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402执1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10日,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189号14幢17-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天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白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白区劳人仲裁字﹝2022﹞2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案件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其他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因白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白区劳人仲裁字﹝2022﹞224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故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402执14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