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五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依五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特别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7)兵0701民督19号 申请人:***依五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依市五五工业园区世纪大道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584784645F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065522731Y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申请人***依五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五星公司称,2016年5月3日,申请人五星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盈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与《动产抵押合同》,并在***依区工商局办理了登记。2016年5月3日,被申请人万盈公司收到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五五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借的400万元。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被申请人万盈公司仅支付了利息116,000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2017年6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申请人五星公司同意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双方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与《动产抵押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及利息计算方式。截止至2017年11月止,被申请人万盈公司未向申请人支付过任何利息,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故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万盈公司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五星公司借款利息179,66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五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依五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179,667元。 申请费1,298元,由被申请人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 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