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兵0701执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依五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依市**工业园区世纪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5847846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佳缘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湖**路**号**湖俊景**栋******室。组织机构代码5959467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依五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佳缘祥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无证券等,到奎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亦无房产。且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新疆佳缘祥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五五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被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经评估土地与在建工程总价值为8820293元,现处于拍卖阶段。本院已向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本案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本案执行标的14358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执行费2054元尚未执行到位。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其认可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经终本谈话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峰
代理审判员 杨 宁
代理审判员 赵 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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