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五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依五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兵0701财保66号 申请人:***依五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8930974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06552273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依五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位于第七师五五工业园区的灌区工艺管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新疆锦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名下所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五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位于第七师五五工业园区的灌区工艺管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文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