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兵0701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依五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依市五五工业园区世纪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584784645F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065522731Y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依五星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兵0701民督5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支付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61632.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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