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潘某与徐某,李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9民初1534号 原告:潘某,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孙英村三组51号,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65********。 被告:浙江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潘某与被告盐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某、徐某、浙江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