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02民初7473号
原告:浙江**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浙江**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浙江**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