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02民初7473号 原告:浙江**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浙江**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浙江**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