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巨象景观雕塑有限公司、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3045号
原告:重庆市巨象景观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菜袁路渝中花园13栋5楼。
法定代表人:高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心力,重庆市巨象景观雕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同和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杰。
原告重庆市巨象景观雕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巨象景观雕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有效期内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巨象景观雕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巨象景观雕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程晓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