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13民初1831号
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唐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秀羽,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伟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军,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楠楠,女,199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莱州市。
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296814.4元及利息413977.2元(以2296814.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7年9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6日止,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合成作战指挥中心装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烟台市公安局合成作战指挥中心第20层、21层装修工程交给原告施工,施工内容包括家具、通电玻璃、电动窗帘、广告牌采购及安装,合同价款116万余元。其后被告又将指挥中心第22层、23层装修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双方未签合同),施工内容同第20层、21层,即家具、通电玻璃、电动窗帘、广告牌采购及安装,原告向被告预算报价227万余元(见报价汇总表)。施工完毕后经原告决算,第22、23层装修造价为2296814.4元,决算报告早已报给被告,被告至今未审计亦未付款,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上述装修工程早已施工完毕验收合格(2017年9月19日)并交付使用,但工程款至今不结算,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现就存在争议的第22、23层装修工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0元,于2021年10月20日前付清;
二、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4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