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27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被执行人: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被执行人:荣成市成山镇西霞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082民初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荣成市成山镇西霞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荣成市西霞口村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成市好运角宾馆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玉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