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民初6563号
原告:***,男,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江苏东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长江后街6号4幢。
法定代表人:吴滨辉。
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5层A2-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鸣飞。
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南路315号瑞华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魏玉娜。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5月24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媛
书 记 员 叶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