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2329民初387号
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某,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某,男,1982年1月20日生,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承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