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河南壹加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2民初14355号 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沈某,男,1983年4月2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孔某。 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某、河南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当事人自愿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