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2民初14355号
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沈某,男,1983年4月2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孔某。
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某、河南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当事人自愿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