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2922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739972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浩天(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F510T8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4)云2922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442元、原审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6542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保险、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本院向漾濞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本院向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向衡水市桃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查询被执行人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六、本院对被执行人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列入失信名单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实体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