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81民初6241号
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赵某,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现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