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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某有限公司;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81民初6241号 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赵某,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原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现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