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椿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椿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双桥商务广场6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上诉人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椿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2民初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潼关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2民初57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为本案的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应按专属管辖权确定管辖。上诉人宝德公司认为:案涉合同系第三人***与被上诉人椿奇公司所签,合同上所加盖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均为第三人***一人所为,据此,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实际建设施工关系,本案不能参照工程合同管辖,依据民诉法一般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申请人宝德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属于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贵院将该案移送至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绿化施工合同》来看,工程内容为潼关县人饮抗旱水源地建设项目下的绿化工程,施工地点为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陕西省潼关县辖区,故潼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为第三人和被上诉人所签订,应当按照一般管辖处理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