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1084民初6695号
原告:某照明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某照明公司(以下简称宝德公司)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德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同期市场一年期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23日,被告吕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宝德公司借款50万元。宝德公司于当天向其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吕某某立下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吕某某未答辩及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23日,被告吕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5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50万元往来凭证一份,吕某某在具借人处签字。
前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往来凭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原告保证其所提交证据及陈述的真实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确认前述证据的证明力。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吕某某欠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银行转账记录、往来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吕某某借款后经原告催要未还款,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吕某某归还借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有利息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间的借款没有利息。但原告诉讼后,被告至今未还款,被告应自诉讼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不答辩、不举证、不质证,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负。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宝德公司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万元为基数,自诉讼之日起即2024年11月1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吕某某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晓执行通知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